堂务委员会会议制度
1. 堂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堂委会)是教会最高决策机构,其宗旨是按神的旨意同心合意建立神的教会,其成员肩负着各团契、事工组的重任。
2. 教会所有重大事项均由堂委会决定,所有决定均应形成会议纪要,与会人员应签名。
3. 每月第二个礼拜天11:00后召开堂委会会议,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堂委会会议。
4. 视工作需要,堂委会不定期召开有关事工组会议。
5. 视工作需要,邀请片、组长、同工参加堂委会扩大会议。
6. 堂委会会议应由主任牧师主持,当主任牧师不能出席会议时,应指定圣职人员负责主持。
7. 注重堂委会的团契生活,使教会的事工成为每位委员同心祷告的内容。
8. 堂委应深入会众,成为教会的眼和耳,将意见及时反馈堂委会,以便决策更符合神的旨意,使人得造就。
9. 堂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,所有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,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(如大宗购置、推荐圣职人员、增补和罢免委员、以及教会目标导向等)须经2/3以上委员通过,方才有效。对于会上争议不下的决议事项,主任牧师有权作最后决定。
10. 委员应本着对神、对教会高度负责的态度,认真讨论各项事工,做到畅所欲言,但决议通过生效后就当坚决贯彻执行。
11. 委员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向他人(包括亲属)泄露,一旦发现,按《长沙市城南堂规章》处理。
12. 建立堂务委员会会议记录本及签到薄,并指定由专人负责。
13. 委员严格遵守会议纪律:做到不迟到、不早退,如有特殊情况,需事先经主任牧师批准。事后主动关心了解会议情况。
14. 凡无故缺席会议三次以上者,堂委会应进行教育帮助,屡劝不听且情节严重者,应交由堂委会审议并进行处理。